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停字第68號聲 請 人 沈長緯訴訟代理人 沈柏亘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於115年7月2日(本院收文日)檢具行政訴訟起訴暨聲請停止執行狀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