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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停字第 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停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