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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停字第 8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停字第83號聲 請 人 陳彥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另,補繳裁判費後,並不影響本件聲請案是否合法之判斷,併予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