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5年度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楊榮雄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聲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抗告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