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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抗字第 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5年度抗字第9號抗 告 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審判長於民國115年3月1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抗告裁判費,並於115年3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列印附卷可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