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收抗字第 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5年度收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武氏雪容(VU THI TUYET NHUNG)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收容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收異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抗告狀上所載抗告人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準此,抗告人提起抗告應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收異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提出有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抗告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收容異議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