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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救字第 2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5年度救字第27號聲 請 人 黃識軒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