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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救字第 4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5年度救字第42號聲 請 人 MAUNG THAN AYE

ZAW MIN TUN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 律師(法扶律師)

潘天慶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5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56號,下稱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本件訴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115年5月19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可稽(本院卷第17、19頁)。是以,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尚難認其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