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救字第 5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救字第53號抗 告 人 黎書瑋即 聲請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