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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聲字第 8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0條明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又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周泰德法官前於審理另案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4號案件,以聲請人起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訴,惟該案牴觸銓敘部組織法、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遭聲請人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故周泰德法官之特定審理情節,素與聲請人有所嫌怨,涉有迴避事由,其參與本院115年度聲字第79號裁定,難期公允,爰聲請周泰德法官應迴避不得執行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15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迴避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0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在案,有本院案件明細資料在卷可稽。本案訴訟既經審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於115年9月7日之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邱士賓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