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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訴字第 14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李銘堂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易成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 代理 人 成郡紋 律師第 三 人即

參 加 人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30-4地號等3筆土地都

市更新會代 表 人 戴合貝(理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30-4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30-4地號等3筆土地於民國108年8月21日經被告公告劃定為更新單元,嗣經被告以109年10月6日府都新字第1097017052號函核准第三人即參加人「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30-4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會」立案,其後,實施者即參加人擬具「擬訂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30-4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於111年1月27日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以112年12月5日府都新字第11260150483號函准予核定實施(下稱原處分),並經被告以112年12月5日府都新字第11260150481號公告自112年12月6日零時起生效。原告為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30-4地號土地及其上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15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00區00路000巷00弄00號2樓)之所有權人,於114年12月30日向被告申請確認原處分無效,經被告以115年1月8日府都新字第1140009499號函復略以:被告均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審議程序,並經112年5月8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586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後,被告以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在案,經查尚無行政處分無效之情事等語。原告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確認原處分無效。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相對人,經本院命原告及被告以書狀及言詞陳述意見後,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確認原處分無效,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