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訴字第 10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訴字第106號原 告 雅虎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Matthew Wayne Garber(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劉映姍律師

劉致慶律師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高虹安(市長)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輔助參加人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代 表 人 沈靜芬(署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輔助參加人執行網路監測,查獲於原告所管理之YAHOO奇摩網站搜尋平台,搜尋「電子煙」等關鍵字後,該搜尋頁面即顯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違法商品訊息共9件,案經輔助參加人以民國114年2月11日國健教字第1140760226號函(下稱114年2月11日函)移由新竹市衛生局辦理。被告依據輔助參加人114年2月11日函審認原告製作並傳播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商品訊息,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114年6月9日府授衛國健字第1140075141號行政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分別處原告新臺幣(下同)各40萬元罰鍰,共計360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刪除違規廣告訊息。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31日衛部法字第1143100058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係因輔助參加人114年2月11日函審認原告違反菸害防制法而移請被告依法裁處,被告據以作成原處分裁罰原告,故有命輔助參加人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燦

法 官 陳彥霖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