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訴字第343號原 告 徐兆章被 告 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陳富源訴訟代理人 林于盛
廖美惠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115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楊蕙芬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