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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訴字第 40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訴字第402號原 告 吳義勇

林淑霞

張家琦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被 告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 表 人 虞積學訴訟代理人 何孟樵律師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蔣萬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北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等3人為訴外人金鏗年(下稱金君)之遺囑執行人,為管理金君遺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285分之1,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下稱系爭建物)。原告等3人於民國114年4月7日委任訴外人姚逸琦(下稱姚君)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向被告申請閱覽訴外人中山醫療社團法人辦理系爭建物之室内裝修申請之函件及相關資料(下稱系爭資料)。經被告以114年5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17346號函復姚君,現行建築物室内裝修申請案係由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進行審查,其等申請資料皆為公開資訊,建請逕洽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網站查詢,並檢還申請案全卷。原告等3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於114年9月8日以府訴三字第11460841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内另為處分。」在案。嗣被告依上開訴願決定意旨重新審查後,於114年9月19日作成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07811號函(下稱原處分)並通知原告等3人。原告等3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駁回,原告等3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處分說明三略以:「主旨:有關臺端不服本處114年5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17346號函提起訴願一案……說明:……三、查本件現已全部完成施工,並領有竣工合格證,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之規定,自應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逕自向本處資訊室或檔案室調取本件訴願系爭案址之相關資訊。」本件是否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申請閱覽系爭資料,本院認有由臺北市政府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以輔助被告之必要,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其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另本案於115年6月25日下午16時10分於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輔助參加人應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楊蕙芬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申請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