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覆議人 甲○○○右聲請覆議人因誣告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決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九十四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聲請覆議人以其因誣告、傷害、違反自來水法等案件,歷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冤判罪刑,請求冤獄賠償,並發給檢舉貪凟獎金。原決定機關經查該聲請覆議人並無遭受非法羈押或刑之執行情形,不符合請求冤獄賠償之要件,又另向原決定機關請求發給檢舉貪凟獎金,亦非有據。均駁回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猶執前詞,提出其檢舉貪凟相關函件,並重申上開刑案被判處罪刑之情節,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尚難認為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 明 德
委員 莊 來 成委員 朱 錦 娟委員 呂 潮 澤委員 劉 福 聲委員 許 澍 林委員 賴 忠 星委員 陳 世 淙委員 李 慧 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