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九六號
聲請覆議人 甲○○右聲請覆議人因楊譚堯匪諜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決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三八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本件賠償聲請人以:伊之同居人楊譚堯生前因匪諜案件,於民國五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經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逮捕羈押,裁定交付感化三年,於五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惟未經依法釋放,至五十七年四月四日始予開釋,計受不當羈押四百九十日。楊譚堯生前於七十七年間曾自書遺囑,願將其遺產及撫卹金等由伊承受,其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死亡,伊本於受遺贈人身分,按新台幣(下同)四千元折計一日,請求國家賠償一百九十六萬元。原決定機關以:按受害人死亡者,法定繼承人得聲請賠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準用冤獄賠償法第七條定有明文。賠償聲請人既非楊譚堯之法定繼承人,縱為其遺產之受遺贈人,依上規定,仍不得聲請賠償。爰決定駁回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仍主張賠償聲請人以楊譚堯遺產之受遺贈人身分,應得聲請國家賠償云云,任憑己意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 明 德
委員 吳 雄 銘委員 蘇 茂 秋委員 林 茂 雄委員 黃 正 興委員 陳 世 雄委員 李 彥 文委員 鄭 玉 山委員 蘇 振 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