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93 年台覆字第 220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二二0號

聲請覆議人 甲○○ 男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決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三七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服役於前海軍威寧軍艦,因受長治軍艦士兵叛變牽連,自民國三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遭海軍總部以叛亂罪嫌,移送澎湖馬公管訓隊拘禁監管,自由受拘束計達二百六十日,爰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等規定,請求按每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計算,計為一百三十萬元之冤獄賠償等語。原決定以:聲請人於上揭時間係服役於海軍馬公管訓隊任職二等兵,有高雄縣後備司令部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峻信字第0九二000六三三一號書函及高雄縣後備司令部復原決定機關函文檢具聲請人之兵籍資料附卷可稽,另查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聲請人確有因叛亂罪嫌而遭非法羈押之情事,聲請人之賠償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經核原決定於法尚無違誤。又按陳文常聲請冤獄賠償案,雖經原決定機關另案決定准予賠償(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一八號),惟此項原決定機關就個案所為決定之見解,並不能拘束為覆議審之本會之判斷。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林 奇 福委員 陳 炳 煌委員 黃 義 豐委員 蕭 仰 歸委員 孫 增 同委員 吳 三 龍委員 林 開 任委員 高 孟 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裁判案由:叛亂
裁判日期:200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