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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94 年台覆字第 321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四年度台覆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覆議人 甲○○ 男 民上列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決定(九十四年度賠字第五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七十二年間,因涉嫌叛亂案件,於同年七月一日,經前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下稱前南警部)羈押,嗣經該部軍事檢察官以七十二年法字第二三八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開釋後移送矯正處分,而於七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結訓釋放,計受羈押一千八百十一日,爰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九百零五萬五千元等語。原決定意旨以: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一)、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二)、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三)、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四)、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戒嚴時期,就台灣地區而言,係指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宣告戒嚴之期間,同法第二條亦有明文規定。準此,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限於聲請人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者為限。惟上開規定係為人民因上開不法羈押情形致其遭受喪失人身自由之損害,為回復其利益而予以賠償,如其所涉叛亂案件雖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同一行為另涉犯其他刑罰罪名,嗣並經法院認定有罪判刑確定,於發監執行時,將叛亂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前之羈押日數折抵該刑期,則其前不法羈押之損害,顯已受補償回復,自不得再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查聲請人於七十二年間,因涉嫌叛亂案件,於七十二年七月一日,經前南警部羈押,嗣經該部軍事檢察官以七十二年法字第二三八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移送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下稱前警總職訓第三總隊)執行矯正處分之事實,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律宣字第○九二○○○三二四九號書函在卷可稽,並經原決定機關函調上開叛亂案卷核閱屬實。惟聲請人雖於前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二十八日,但其涉嫌叛亂之同一原因事實,先經前南警部核定為惡性流氓,經送前警總職訓第三總隊執行矯正處分,繼以犯殺人未遂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檢察官向前警總職訓第三總隊借提執行,自七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算刑期,應執行至八十年九月三十日(但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即解還,由前警總職訓第二總隊繼管),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業將聲請人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二十八日之日數折抵刑期,亦經原決定機關函調聲請人執行矯正處分之卷宗即前警總職業訓導處案卷核閱無訛,聲請人上開受羈押之日數,既已折抵刑期,自不得再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至聲請人另主張其自七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應係二十九日之誤)至七十七年六月十七日間,受執行矯正處分,國家亦應予賠償云云。然聲請人於該段期間所受人身自由之拘束,乃因流氓行為,執行矯正處分,或因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而受刑之執行之故,核無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得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其聲請為無理由,乃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略以︰聲請人確因涉嫌叛亂案,於上述期間,經前南警部軍事檢察官諭知羈押,嗣經處分不起訴後,移送前警總職訓第三總隊執行矯正處分,聲請人顯未受徒刑之執行,縱曾受徒刑之執行,亦與涉嫌叛亂罪而受羈押無關,原決定復未說明徒刑部分如何折抵,遽予駁回其聲請,顯有未洽等語。惟查,聲請人因涉嫌叛亂案,經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受羈押二十八日部分,業經檢察官於執行其所犯殺人未遂所處有期徒刑七年時予以折抵,有前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七十三年度執助字第六一三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份,附於前警總職業訓導處案卷可考。於不起訴處分後,所受人身自由之拘束,乃因其流氓行為,執行矯正處分,或因殺人未遂罪,經判處徒刑七年而受刑之執行之故,均經原決定機關調閱上開卷證查證明確,原決定駁回其聲請,於法洵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呂 潮 澤委員 許 朝 雄委員 謝 正 勝委員 劉 福 來委員 洪 文 章委員 徐 文 亮委員 呂 丹 玉委員 呂 永 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叛亂
裁判日期:200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