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九號
聲請覆議人 甲○○ 男 民
箱郵上列聲請覆議人因乙○○匪諜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決定(九十四年度賠字第三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冤獄賠償,不服原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者,以賠償聲請人為限,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議人甲○○為其父即賠償聲請人乙○○因匪諜案件,不服原決定機關所為聲請駁回之決定,向本會聲請覆議,查該聲請覆議人既非前開規定得聲請覆議之人,其聲請覆議殊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呂 潮 澤委員 許 朝 雄委員 謝 正 勝委員 劉 福 來委員 洪 文 章委員 徐 文 亮委員 呂 丹 玉委員 呂 永 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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