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四六號聲請覆審人 甲○○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妨害軍機治罪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決定(九十六年度賠字第五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請求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妨害軍機案件,經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於七十五年三月八日羈押,至七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聲請書誤載為七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無罪開釋止,共計羈押三百七十五日(聲請書誤載為三百七十六日),經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以七十六年珠判字第十二號判決無罪,並經國防部七十六年覆普律循字第○二二號判決駁回軍事檢察官覆判之聲請而確定在案。惟聲請人所受精神與身體之損害,實難言喻,請准上揭判決無罪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以新台幣五千元折算一日予以賠償等語。原決定意旨略以:聲請人所述各節,雖據提出原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六年珠判字第十二號判決、國防部七十六年覆普律循字第○二二號判決為證,惟聲請人當時既擔任原陸軍總司令部計畫署「自動偵測滅火系統」採購案之承辦人,明知不應與廠商或無關係之人不當往返或私下接觸,竟與任職來福貿易公司(負責軍品銷售聯絡業務)之員工即共犯朱政多次不當往返,且毫不避嫌,與之共同拜會美商史迪恩斯(STEAMS),行止實屬有虧,其後因共同涉嫌向史迪恩斯索取美金十萬元,致受羈押,顯係因其上述不當行為所致,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不得請求賠償,因而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聲請覆審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政戰學校畢業的政戰軍官,時任職陸軍總部計畫署「三組」,「三組」是軍品研究發展之「業務單位」而非「採購單位」,原決定指聲請人當時擔任原陸軍總司令部計畫署自動偵測滅火系統「採購案」之承辦人,即有嚴重謬誤。按軍品採購係由使用單位提出需求而由採購單位按年度計畫採購。聲請人既無決定權亦無採購權,更無向美商史迪恩斯索取金錢之動機。且聲請人係政戰兵科軍官,對軍品研發專業所知有限,聲請人彼時係接掌本案另一被告朱政屆退移交之業務,而朱政辦理「自動偵測滅火系統」已有四年多,頗具經驗,聲請人甫接任該項業務對該滅火系統無法掌握其功能之實用性,以致聲請人因業務需要,必須與朱政請教聯繫,朱政雖退伍後任職於來福貿易公司,但聲請人有必要與其經常聯繫溝通學習專業知識,原決定稱聲請人與共犯朱政多次不當往返,且毫不避嫌云云,尚與情理不合,且法律並未規定二人間不得有連絡洽詢之事。又本研究案如非聲請人多方請教深入研究及面見美商史氏後當場觀看投影片及說明書,何以會分析出產品之優劣與價格之高低,原決定指稱聲請人與朱政共同拜會美商史迪恩斯「行止實屬有虧」,更是無法成立,因為業務承辦人應多方設法了解產品實用性及價格高低,做為簽辦之依據,既有銷售商來台灣,且有前業務承辦人朱政邀請為何不親往了解,以利業務之執行?聲請人與該美商史氏祇見過一次面,見面是要看投影片及說明書,爾後從未有任何電話聯絡及會面,聲請人既無「不當往返」更無「行止實屬有虧」等情事,自得請求冤獄賠償等語。然按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係因受害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者,不得請求賠償,為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所明定。而所謂因受害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乃指羈押之發生,係由於受害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者而言。經查聲請人原任職陸軍總司令部計畫署,負責「自動偵測滅火系統」業務,其於七十四年七月間某日,接受來福貿易公司負責軍品銷售聯絡業務之朱政之邀共進晚餐,餐畢並共同前往台北市環亞飯店與來台推銷戰車滅火系統之美商史迪恩斯見面等情,已據其於七十五年三月八日接受調查時坦承不諱,而於會見該美商期間,朱政並要求史迪恩斯支付十萬元美金,保證可獲得陸軍總司令部戰車自動偵測滅火系統之銷售合約之事實,復有史迪恩斯提出之檢舉函、朱政與史氏在碧富邑飯局談話之錄音帶、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法泉字第一四九六六號函、同年九月十七日法泉字第一六八六一號函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判決可稽。雖原確定判決採信聲請人所稱向史氏索款之事係朱政一人所為,聲請人並不知情之辯詞,及前開檢舉函僅能證明聲請人與史氏確有見面,尚不足以佐證其與朱政有同謀情事,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而為聲請人無罪之判決,惟聲請人於調查時已明白供承,其知道業務承辦人不能私下與廠商見面等情,乃竟不知避嫌,先與朱政共進晚餐,嗣又夥同朱政前往飯店私會美商史氏,致衍生該案,則聲請人所以受羈押,顯係由於本人之重大過失行為所致。揆諸上揭說明,自不得請求賠償。原決定駁回聲請人冤獄賠償之請求,於法核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任意指摘,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陳 正 庸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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