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99 年台覆字第 104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0四號聲請覆審人 甲○○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決定(九十八年度審賠字第一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非依法律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受害人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為同法第一條第二項所明定。又依該項請求賠償者,由為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之機關所在地或受害人之住所地、居所地或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軍法案件,由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三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在澎湖遭前陸軍三十九師逮捕,迄同年十月十二日因被刑求逼供自認係匪諜始結案,計被羈押約三個月,請求上開期間之冤獄賠償云云。依聲請人所述羈押情節,本件係屬軍法案件,應由羈押之機關所在地或聲請人之住所地、居所地或最後住所地之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原決定機關為普通地方法院,自無管轄權,因以無管轄權為由,決定駁回聲請人之請求。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林 茂 雄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林 勤 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叛亂
裁判日期:201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