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七號聲請覆審人 陳明呈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日決定(一00年度賠字第六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陳明呈(下稱聲請人)請求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感裁字第八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三年,但聲請人實係遭人誣陷,該感訓處分之執行乃冤獄,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感裁字第八號裁定書、同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三七號被告陳明呈誣告案件判決書及同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四四號被告陳明呈妨害公務案件判決書各一件為證,爰請准予依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准予賠償云云。原決定意旨略謂:按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三、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收容。四、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五、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留置。六、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前,曾受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非依法律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本件冤獄賠償請求經調取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查閱結果,聲請人未曾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不付保護處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之裁判,是本件冤獄賠償聲請並無符合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各款事由及第二項所定情事存在。又縱聲請人受該感訓處分之執行確屬冤獄,然聲請人係於一00年三月十七日始提起本件請求,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收文日期戳章存卷足憑,距聲請人上開所述其感訓處分之執行完畢日期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已逾二年,依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冤獄賠償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聲請亦逾法定請求期間,乃駁回其冤獄賠償之聲請等語。聲請覆審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九十年十二月間,因不滿台中縣○○鄉鄉○○道、賄選、貪污,向當時承辦查緝黑金犯罪之檢察官吳文忠提出檢舉,卻在選舉過後遭警察胡亂收集十五件鄉鎮內不實之違法行為,提報聲請人為流氓,然全是抹黑、誣陷。詎法官因聲請人有前科,即認定聲請人有該流氓行為,而裁定交付感訓,實係冤獄;又本件賠償請求,聲請人前曾向呂秀蓮副總統、馬英九總統、司法院、監察院等行政機關陳情,故並未逾期,懇請法院伸張正義,准予賠償,還以公道等語。惟按冤獄賠償法業於一00年七月六日修正公布,其名稱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並全文修正,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修正後之新法刑事補償法第一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感裁字第八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重新審理,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感抗字第四0號裁定駁回確定,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原決定機關以聲請人本件請求所述之事實,並無符合刑事補償法第一條所列各款事由存在,而駁回聲請人之請求,已於理由內詳予論述說明。經核於法洵無不合。覆審意旨以其曾向總統、副總統及司法院等行政機關陳情為由,主張其本件賠償之請求未逾期云云,實屬於法無據;至其餘覆審意旨,無非指摘上開管訓處分之裁定有不當之情形,核均與本件賠償請求准否之判斷無涉,是其覆審之聲請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邵 燕 玲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蔡 彩 貞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