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一○二年度台職覆字第一號聲請覆審人 曹清慧(原名曹清雪,曹三奇之繼承人)上列聲請覆審人因曹三奇竊盜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決定(一○一年度刑補字第一九號),聲請覆審事件,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曹清慧為曹三奇續行刑事補償程序。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於刑事補償事件之審理,準用之。查本件原聲請覆審人曹三奇業於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曹清慧,有戶籍謄本可稽,曹清慧迄未聲明承受,因依職權命由曹清慧為曹三奇續行本件刑事補償程序。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洪 昌 宏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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