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一○二年度台覆字第一四號聲請覆審人 姜文傑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匪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重審決定(一○一年度刑補重字第一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聲請重審人姜文傑(下稱聲請人)不服原決定,雖係提出上訴狀,仍應視其為聲請覆審,而依該程序審理決定,合先敘明。次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年度刑補字第三號決定聲請重審,其提出之書狀,僅指摘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決定所為認定不當,惟未提出該決定之繕本,及敘明該決定有如何合於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附具證據,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駁回聲請人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求予撤銷原決定,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洪 昌 宏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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