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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02 年台重覆字第 12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二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二號聲請重審人 王朝安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確定決定(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三五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具體陳述,始克相當。本件聲請重審人王朝安對於本庭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三五號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僅泛言:伊自民國五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七十二年八月三日受非法羈押長達十六年,依法應受補償,惟伊聲請補償遭駁回,嗣又聲請再審及重審,亦未獲准云云,惟對於原確定決定究竟有何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所定之重審事由,而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則未於重審聲請書狀載明,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洪 昌 宏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六 日

V

裁判案由:叛亂
裁判日期:20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