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二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九號聲請重審人 王朝安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確定決定(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四六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重審,應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表明原確定決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具體情事,並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否則,其聲請重審程式即不合法,受理重審機關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決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王朝安(下稱聲請人)對於本庭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四六號確定決定駁回其重審之聲請,表示不服,聲請重審。惟聲請人於所提書狀,並未依上開規定具體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及附具證據,僅泛稱:聲請人自民國五十六年六月八日至七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曾受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非法羈押十六年以上,多次聲請賠償,均遭駁回,其駁回理由多有不同,爰聲請重審云云。經核其聲請重審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洪 昌 宏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吳 三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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