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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02 年台重覆字第 33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二年度台重覆字第三三號聲請重審人 姜文傑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匪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確定決定(一○二年度台覆字第一四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經查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姜文傑(下稱聲請人)於本件重審聲請書狀中,並未依前開規定具體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及提出證據,僅泛稱:聲請人遭誣指為匪諜,於民國四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被羈押二百十三日,冤未能伸,死不瞑目,五、六十年冤事,懇請真的審理云云。依首開說明,其聲請重審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呂 永 福法官 陳 重 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匪諜
裁判日期:201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