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二年度台重覆字第四號聲請重審人 蕭朝信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部屬職責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確定決定(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二二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又「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分別為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二條前段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蕭朝信(下稱聲請人),因違反部屬職責等案件,對於本庭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二二號決定,聲請重審。經查,上揭確定決定係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在案可稽,聲請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決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三)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九月十四日始行提出,顯逾前揭法定期限,復未敘明其具有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之情形,而符合遵期聲請之程序要件,自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洪 昌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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