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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03 年台聲覆字第 1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決定書 一○三年度台聲覆字第一號聲 明 人 姜文傑上列聲明人因匪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確定決定(一○二年度台重覆字第三三號),聲明不服,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庭為刑事補償事件之終審機關,案件一經本庭決定,即屬確定,除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得對之聲請重審外,並無以其他方式聲明不服之餘地。本件聲明人即補償請求人姜文傑因匪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本庭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駁回覆審聲請之決定(一○二年度台覆字第一四號),聲請重審,經本庭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其聲請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一○二年度台重覆字第三三號)。聲明人復於一○二年十一月四日、一○三年一月六日、同年二月二十五日及同年四月十六日先後對之具狀指摘,其理由並非認本庭該駁回決定有何合於重審規定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聲明人對本庭上開駁回重審之終審決定,一再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其聲明不服,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賴 忠 星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張 春 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匪諜
裁判日期:201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