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一○號聲請重審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決定(一○三年度台重覆字第二四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鄭硯香(下稱聲請人)對於本庭一○三年度台重覆字第二四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雖謂:伊係就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一○○年刑補重字第一號決定(下稱軍事法院決定)聲請重審,原確定決定未予裁判,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定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爰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聲請重審云云。惟聲請人前對於本庭一○三年度台重覆字第七號決定聲請重審,原確定決定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自難謂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可言。至於聲請人敘及之軍事法院決定,係將聲請人請求刑事補償聲請重審事件,移送本庭處理,就該事件本庭前亦以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四七號決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嗣對該決定及其後本庭各次重審決定聲請重審,均由本庭一一駁回,要無所稱就其請求未予裁判之情形。聲請人徒憑己見,指摘原確定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聲請重審,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伯 道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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