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二○號聲請重審人 王麒瑞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指定管轄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決定(一○四年度台覆字第一一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甲○○對本庭一○四年度台覆字第一一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僅泛稱:公務員應負刑事責任云云,對於原確定決定究有何法定重審事由,並未敘明,其聲請程式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李 伯 道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英 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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