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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05 年台重覆字第 6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六號聲請重審人 姜文傑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匪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確定決定(一○四年度台覆字第二七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對於確定之決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重審事由得聲請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重審人姜文傑(下稱聲請人)不服本庭確定決定雖未以聲請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決定,合先敘明。次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庭一○四年度台覆字第二七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係以聲請人對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年度刑補字第三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其聲請程式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之聲請重審,對於原確定決定究竟有何合於法定重審之具體事由,並未敘明,僅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王 居 財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幸 鳴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匪諜
裁判日期: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