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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07 年台重覆字第 14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07年度台重覆字第14號聲請重審人 林瑞榮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執行感訓處分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確定決定(105年度台重覆字第1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22條前段、第2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林瑞榮(下稱聲請人)前因執行感訓處分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105年度台重覆字第1號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查原確定決定係於民國105年5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遲至107 年5月7日始具狀聲請重審,有本庭收文日期戳章之書狀可稽,顯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重審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吳 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感訓處分
裁判日期: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