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8年度台覆字第14號聲請覆審人 林憲達上列聲請覆審人因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決定(107年度刑補字第3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為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 款所明定。倘有欠缺,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同法第16條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覆審人林憲達(下稱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刑事補償,於所提出之刑事聲請補償狀內,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原決定機關裁定限期補正,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並未補正。原決定因認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聲請覆審意旨,以其自民國107年7月13日被拘押至同年9月26日,已足足3個月又多天,請法官給予解釋何以迄今不讓其回家等語,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洪 昌 宏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