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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08 年台覆字第 36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8年度台覆字第36號聲請覆審人 王文燦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傷害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決定(108年度刑補字第2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為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 款所明定。倘有欠缺,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同法第16條規定,應以決定駁回。

二、聲請覆審即補償請求人王文燦(下稱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刑事補償,所提刑事聲請補償狀,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原決定機關以函件限期命補正,聲請人於收受命補正函件後,並未依限補正。參諸其聲請覆審意旨,猶謂地檢法院所要之公文(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等),已於106至108年間寄交總統府收發室或高檢署等語,然並未舉證證明等情,顯見其迄未補正。原決定機關因認聲請人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不合法,以決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洪 昌 宏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