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09 年台覆字第 35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9年度台覆字第35號聲請覆審人 謝中煌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警罰法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決定(108年度刑補字第27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 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屬程序事項規定,一旦不符合程序要求,即應逕予駁回。

二、查聲請覆審人謝中煌(下稱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刑事補償,於所提出之刑事聲請補償狀內,未附具其請求補償所應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決定機關定期命其補正,聲請人並未依限補正,原決定機關因而駁回其請求。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決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如何之違法或不當情形,徒求撤銷,自難准許。應認其覆審請求,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許 錦 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違警罰法
裁判日期: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