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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09 年台覆字第 44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9年度台覆字第44號聲請覆審人 黃建華上列聲請覆審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決定(108年度刑補字第9 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為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 款所明定。倘有欠缺,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同法第16條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黃建華(下稱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刑事補償,於所提出之刑事聲請補償狀內,未附具其請求補償所應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決定機關定期命其補正,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且於原決定作成前仍未補正,原決定機關因而駁回其請求。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聲請人聲請覆審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決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如何之違法或不當情形;其聲請覆審時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宏恩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尚非相關之證明文件,其請求撤銷原決定,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許 錦 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