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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09 年台重覆字第 10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09年度台重覆字第10號聲請重審人 姜文傑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匪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確定決定(107年度台重覆字第9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又「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分別為刑事補償法第22條前段及第2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重審人姜文傑(下稱聲請人)因匪諜案件,對於本庭107年度台重覆字第9號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經查,原確定決定係於民國108年6月1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決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7月19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9年1 月14日始提出重審聲請,顯逾前揭法定期間,復未敘明其如何具有知悉在後而符合遵期聲請程序之例外情形存在,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匪諜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