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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10 年台覆字第 17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0年度台覆字第17號聲請覆審人 曾憲禮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決定(109年度刑補字第37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曾憲禮請求意旨略以: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自民國102年3月26日起至102年5月17日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裁定羈押,共計53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判決無罪確定。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以1日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折算標準,支付刑事補償金等語。

二、原決定意旨略為:

(一)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25日當庭逮捕,新北地院於翌(26)日訊問後,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其所為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足認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於同日裁定准予羈押,嗣於同年5 月17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而釋放。聲請人請求53日之補償,未逾實際受羈押54日之日數,且無刑事補償法第3條、第4條所定不得請求補償或得不為補償之事由,其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規定請求補償,自屬有據。

(二)聲請人於102年3月22日晚間知悉其遭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拘提,且同桌用餐之同事劉鎮中因接獲廉政署通知立即返回辦公室,竟自此失去蹤跡,遲至102年3月25日始前往廉政署到案說明。其於廉政署及檢察官訊問時,就上開失聯期間之行蹤,所述情節前後齟齬,且所稱須處理之事務,與到案說明,兩者顯非相互衝突,卻於隱匿數日後始前往廉政署說明,客觀上足使職司偵查及審判機關合理懷疑其與其他涉案人有串證之虞,聲請人就受羈押之原因確具有可歸責之事由且程度重大。新北地院依檢察官聲請羈押提出之事證及聲請人所為供述,認聲請人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勾串證人、共犯及逃亡之虞,予以裁定羈押,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聲請人受羈押之原因既有上開可歸責事由,衡諸其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依刑事補償法第6 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額顯然過高,應適用同法第7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之標準決定其補償金額。

(三)審酌聲請人因本案受羈押時58歲,任職8等2級專員,職稱祕書,月薪約7萬9,000元,受羈押後,重創家庭和樂,受有薪資損失,並影響升遷,對個人身心、形象均屬巨大傷害,及其上開可歸責事由之程度、檢察官聲請及法院裁定羈押並無違法或不當等一切情狀,認以每日2,500元折算1日支付補償金額為適當,以其受羈押53日計算,應准予補償共計13萬2,500元;其逾此數額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法庭之論斷:

(一)按受害人請求受羈押之補償,受理補償事件機關原則上應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所定標準決定補償金額,惟受害人倘具有可歸責事由,且該事由與其受羈押有相當之關聯性,就該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上開規定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得依受害人受羈押執行日數,以1,000 元以上3,000元未滿之金額折算1日之標準決定補償金額,此觀同法第7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自明。又補償金額之決定,係屬受理補償事件機關之職權,倘受理機關已就具體個案審酌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而為補償金額之決定,即不得任指其違法或不當。

(二)本件原決定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53日,其於法定期間內聲請補償,且查無不得請求補償或得不為補償之事由,於依法傳喚聲請人到庭,聽取其陳述意見後,已詳敘審酌法院羈押裁定並無違法不當、聲請人受羈押可歸責事由之情節,其因遭羈押及受人身自由限制所受財產上損失、名譽減損、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而決定補償金額標準之理由,因而准予每日補償2,500 元,合計13萬2,500 元,駁回逾此數額所為之請求,經核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聲請覆審意旨略以:伊於102年3月22日晚間經友人告知同仁遭羈押,不知發生何事,因慮及伊財務狀況不佳、尚有貸款如何按時償還、如何籌措費用委任律師等情,乃利用週六、週日處理上開私人事務,待週一上班即向廉政署報到,並無隱匿事證。伊因本案致升遷停滯,名譽掃地,家人蒙羞,應給予伊最高金額之補償等語,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林 瑞 斌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