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10 年台重覆字第 24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0年度台重覆字第24號聲請重審人 胡明義上列聲請重審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本庭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確定決定(110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本庭確定決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重審事由得聲請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對本庭確定決定聲明不服,而未以聲請重審之方式為之,仍應視為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胡明義對於本庭110 年度台重覆字第3 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應視為聲請重審,合先敘明。

二、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其重審書狀之記載,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而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林 瑞 斌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