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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11 年台覆字第 51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1年度台覆字第50號

111年度台覆字第51號聲請覆審人 葉震群

葉周月春

葉春蘭

葉春英上列聲請覆審人等因其被繼承人葉中立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更審決定(110年刑補更一字第1號、110年刑補更二字第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害人死亡者,法定繼承人得請求補償;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 人請求補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刑事補償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效力及於全體」,係指繼承人中之1 人請求補償時,其他繼承人亦視同已經請求補償而言。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葉震群因其被繼承人即原補償請求人葉中立(下稱原請求人)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依刑事補償法第12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其效力及於原請求人全體繼承人,而原請求人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死亡,其生前與配偶葉周月春育有葉震群、葉春蘭、葉春英,原決定列葉周月春、葉春蘭、葉春英(下稱葉周月春等3 人)及葉震群為共同補償請求人,並無不合,而本件雖僅葉震群聲請覆審,惟其效力應及於葉周月春等3人,爰併列該4人為聲請人,先予敘明。

二、次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之機關管轄;軍法案件,由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原處分之軍事審判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由承受其業務之軍事法院或檢察署為管轄機關。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9條及第1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補償法第38條規定,本法96年6 月1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亦適用之。依前開規定請求補償者,應自96年6月1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為之。前揭修正條文係於96年7月11日公布,同年月13日生效,所定2年請求期間,自96年7月13日起,算至98年7月13日止(期間末日原為98年7月12日星期日,以其次日代之),即告屆滿。

三、本件請求意旨略以:原請求人具狀主張其於51年7 月間,經前陸軍第68師司令部非法拘禁61日,復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其涉犯逃亡罪嫌,自52年至55年5 月間,將原請求人強制送至蘭嶼勞改農場,強迫做工3 年,認前陸軍第68師司令部及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非法拘禁、管訓共3 年又61日,爰請求補償新臺幣578萬元等語。

四、原決定略以:㈠、就原請求人主張曾經前陸軍第68師司令部非法拘禁請求補償部分,查該部於65年8 月更銜為陸軍第16

8 師司令部,於80年裁撤改隸前陸軍澎湖防衛司令部,嗣因軍事審判法於88年10月2 日修正,軍事審判機關改採「地區制」,依國防部88年11月6 日(88)則創字第4260號令,有關前陸軍澎湖防衛司令部改制前軍事檢察業務,由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承受,原請求人就此部分亦曾向該署請求刑事補償,有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8年賠字第83號決定書可資佐證。是原請求人主張曾經前陸軍第68師司令部非法拘禁請求補償部分,原決定機關無管轄權,原請求人誤向原決定機關請求補償,依前揭規定,應諭知移送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審理。㈡、就原請求人主張曾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非法羈押、管訓請求補償部分,依前述刑事補償法第38條規定,其請求期間至98年7 月13日即已屆滿。查原請求人係於109年5月12日具狀聲請刑事補償,經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於翌(13)日收受在案(原請求人係逕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後轉送至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再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轉送至原決定機關),有原請求人刑事補償聲請狀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請求已逾前揭法定期間,原決定機關依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傳喚聲請人等到場,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因而駁回聲請人等之請求,核無不合。聲請覆審意旨雖謂: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決定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9 條關於軍法案件由軍法機關管轄及第38條第2 項所定時效過短均屬違憲,請求裁定停止決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惟上開規定是否違憲,係屬憲法法庭之職權,且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曾於110 年8月5日就前揭法規範裁定停止刑事補償程序,並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於110年1

2 月10日以第152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亦有該裁定停止補償程序決定書、釋憲聲請書及司法院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書在卷可稽,本庭自無停止決定之必要。則聲請覆審意旨既未就原決定有如何之違法或不當為具體指摘,應認其覆審之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王 梅 英法官 謝 靜 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