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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11 年台重覆字第 12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2號聲請重審人 王隆禹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駁回其重審聲請之確定決定(110 年度台重覆字第18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之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此為刑事補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明文所定。又依刑事補償法第35條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審理規則第37條規定,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因聲請重審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王隆禹前對本庭109 年度台覆字第105 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經本庭以其未依法記載聲請重審之理由,聲請程式不合法,而於民國110年8月30日以

110 年度台重覆字第18號決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聲請人復再就該決定聲明不服(提出「刑事補償聲請重審狀」),依上說明,本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王 梅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