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1年度台重覆字第6號聲請重審人 胡明義上列聲請重審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確定決定(110 年度台重覆字第24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重審不合法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依前3 條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原名稱: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4條、第3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重審人胡明義對於本庭110 年度台重覆字第24號駁回其聲請重審不合法之確定決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王 梅 英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