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12 年台重覆字第 15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2年度台重覆字第15號聲請重審人 蘇石泉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駁回其重審聲請之確定決定(112年度台重覆字第2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1條第3款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如未合法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受理重審機關無庸命其補正,依刑事補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逕以決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蘇石泉對本庭112年度台重覆字第2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其聲請意旨僅泛稱:本案案情觸犯刑事補償法第21條之偽造文書等等,不得矇混拒審,請傳訊前審所列三位證人,以釐清真相等語,惟就原確定決定究有如何合於刑事補償法第21條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盧彥如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于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逃亡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