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14年度台覆字第23號聲請覆審人 吳明利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傷害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決定(114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下稱相關證明文件);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吳明利請求刑事補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程式尚有欠缺,經原決定機關於民國114年2月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不補正,其補償之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決定機關駁回其請求,於法並無不合。聲請覆審意旨泛謂其並無傷害犯行,而遭枉法判刑,請准予冤獄賠償等語,執以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吳青蓉法 官 周舒雁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秀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