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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15 年台覆字第 5 號刑事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15年度台覆字第5號聲請覆審人 黃勤益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決定(114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1條第5款、第6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 黃勤益前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921號判決有罪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238號判決改判無罪,並於民國112年5月24日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請求刑事補償,應由為該無罪判決之法院即臺中高分院管轄。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為刑事補償之請求,原決定機關因認其無管轄權,以決定將之移送臺中高分院,核無不合。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李瑜娟法 官 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章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