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15年度台覆字第9號聲請覆審人 黃勤益(原名黃東燦)上列聲請覆審人因恐嚇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決定(114年度刑補字第8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黃勤益請求意旨略以:伊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94年度簡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該案無第三方被害人,不成立罪名,卻遭判刑被關180日,爰請求刑事補償新臺幣150萬元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就所受羈押請求國家補償者,必以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或依再審、非常上訴程序裁判無罪、免訴、不受理確定為限,此觀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第2款、第2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自明。查聲請人因恐嚇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4年度簡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經同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22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嗣於民國96年8月4日入監執行,同年11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則聲請人就上開案件係受有罪判決確定並受刑之執行,未依再審、非常上訴程序而獲判無罪確定,不符上開刑事補償法之規定。原決定機關認聲請人之請求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李瑜娟法 官 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章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