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陳金郎
陳景松陳櫻升上列原告因違反森林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關於: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規定,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予以準用。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農授林務字第1014210612號對原告陳金郎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並據此繳納裁判費4,000元在案,惟此事件係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2項第2款、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之部分,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