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郭鐘太
3上列原告因給付補助款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台內訴字第10102191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新北市政府),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