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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郭鐘太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助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裁判日期:2012-10-11